快评 | 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新趋势
注:本文系作者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所做的简评,相关报道刊发于《证券日报》4月11日A2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首先表明中央肯定新证券法构建起来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中国特色,这是对立法的一个高度正面评价。同时也说明,未来我国将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正在分步实施注册制的中国证券市场,具有不同于任何证券市场的特点,其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应当具有自身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为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打击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资本市场乱象。
新证券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建立了“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基础上,进行了精巧的设计,在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前提下,一方面借用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躯壳,由原来的“明示加入”变为“明示退出”,维护了法律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受五十名投资者委托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美国集团诉讼中由律师主导诉讼可能产生的问题,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未来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最大的突破点就在于集体诉讼制度的真正落地,使其发挥其巨大的威力,但不仅需要完备的制度设计,还需要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紧密配合协作。
在我国,中小投资者维权存在许多困难。首先,投资者就同一案件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不同的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无法形成合力,不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其次,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区域,采取一案一立的方式将导致司法机关工作量激增,且由于需要重复大量基础性工作(如身份信息登记),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远长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最后,投资者所占的股份份额较小,其损失也小,但提起诉讼的成本并不会因为受到损失的比例小而减少。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小投资者即使受到损害也不愿意提起诉讼。基于提高投资者维权收益及降低维权成本的考虑,中国证监会极力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以期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在现今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该制度尤为必要。
新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拓宽了投资者维权的路径,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外,还建立了先行赔付制度、强制调解制度,有助于缓解投资者“求偿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引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由其接受相关主体的委托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强制调解制度则可以视作是对普通投资者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上的“倾斜保护”,给普通投资者创造与证券公司“平等协商”的机会,对于普通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代表人诉讼规定》既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以提高诉讼效率。前者主要体现为对各类代表人诉讼中难点问题的回应,如明确了推选代表人的流程及代表人需具备的条件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流程。后者则主要体现在: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解决了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地域分散所带来的问题;通过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通过法院提存后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原告进行二次分配,解决了索赔投资人最关心的执行款项分配问题,大大提升了分配效率。该规定虽然来自地方法院的探索,但由于上海独特的金融中心地位和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司法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这一规定为代表人诉讼和中国式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铺平了道路。